共同体章程
全国数字技术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全国数字技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共同体名称:全国数字技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

第2条 共同体宗旨:深入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紧紧围绕数字技术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发展。

第3条 共同体是以中国通信学会为指导单位,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电大学、澳门49个号码共同牵头,联合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组建的,跨区域汇聚产教资源,能够有效促进产教布局高度匹配、服务高效对接、支撑数字技术全行业发展的产教融合新型组织形态。

第4条 共同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5条 共同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围绕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主线,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共同体各单位以促进我国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为已任,发挥各自优势、精诚合作,协同培养支撑数字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所需的高质量教学资源,联合研发解决行业需求的高水平创新成果,建立政行校企多元参与的实体化运行机制和产学研用转化机制,到2025年,建成产教深度融合、服务高效对接、支撑行业发展的全国一流的数字技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6条 共同体任务

(一)探索跨学科的科产教协同育人示范田。面向国家和产业需求,围绕数字技术融合新趋势打破学科壁垒,打造“一平台两基地”的育人示范田。发挥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优势,全方位整合产教资源,形成数字技术赋能产业的产教研全国一体化布局,打造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综合育人平台。以该平台为牵引,汇聚中兴通讯产业需求和北京邮电大学科研优势,实现面向重大行业需求技术攻关与跨学科交叉性领军人才培养的融合贯通,打造创新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利用中兴通讯的标准引领、全要素产业链优势和澳门49个号码生产性实训基地优势,产教融合,打造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发挥“一平台两基地”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共同体内产教融合建设产学研创一体化的人才培养基础,打造一批国家级实验实训基地等科产教融合平台。

(二)联合开发教学资源和教学装备。组建共同体混编师资团队,以解决产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服务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结合人才培养实际,将创新成果转化成教学案例,将行业应用的工艺、技术融入教学实践,开发专业核心课程、实践教学项目和教学装备。共同体内各院校以国家级教学资源库建设为抓手,与企业深入合作,共同开发云计算、大数据、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的数字技术核心课程,建设数字化教学资源;针对数字技术相关工作岗位要求和课程体系,校企联合编写相关作业标准与指导手册,出版活页式、数字化教材,辅助教学和学生自学,形成一批国家级的教材和课程。结合教师团队科研创新成果,研制教学装备,发挥共同体内各院校“中试车间”作用。

(三)培养数字技术职业岗位紧缺人才。共同体各成员单位,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建设数字技术产业学院,联合开展人才培养,重点支持工信部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工业互联网、软件、区块链、5G及移动通信产业相关数字技术职业岗位的人才培养。构建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学科大类交叉,依托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创新产教协同举措,培养一批工程创新能力突出、善于解决复杂问题和现场问题的卓越工程师和数字技术现场工程师。瞄准数字职业岗位紧缺人才,大力开展校企联合招生,以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学徒制培养等多种形式,为产业企业输出行业紧缺人才。促进职普融通,探索企业、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联合培养数字技术专业学位研究生。面向企业员工开展技术能力提升岗前、岗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

(四)搭建技术协同创新平台。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等,校企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为学生深度参与科研创新的实践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撑,为共同体成员企业提供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流程再造、工艺改进、成果转移等服务,取得系列高水平创新成果。以国家级的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赛事抓手,推动赛事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产学研用新业态形成,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创业就业。

(五)推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随产出海”。将产教融合行业共同体打造成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随产出海”的有力载体和平台。推动院校伴随数字技术行业企业走出去,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加强“金砖国家”人文交流,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在中国通信学会指导下,通过开展研修实训、资源开发、标准建设、技能交流、人才评价等活动,校企联合建立国际化工程人才培养基地,推动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探索形成数字技术领域工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品牌。

第三章 共同体成员

第7条 本共同体由相关行业组织、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单位组成。

第8条 申请加入本共同体,必备如下条件:

1.拥护本共同体的章程;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社会声誉;

3.承诺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9条 加入共同体程序:

1.提交加入共同体申请表;

2.共同体秘书处按照加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共同体成员单位颁发证书。

第10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和组织本共同体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优先使用共同体内各类产业与教育资源的权利;

4.企业成员单位在选用人才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共同体内院校学生;

5.对共同体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监督本共同体工作开展;

6.有自愿退出共同体的自由。

第11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共同体章程,执行共同体决议;

2.完成共同体委托的任务,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各类活动;

3.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

4.积极参加本共同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5.向共同体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6.定期向共同体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7.团结协作,维护共同体形象。

第12条 不遵守本共同体章程,连续两年不参加共同体活动的成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共同体。

第13条 对严重违反本章程,破坏共同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成员单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14条 各单位推荐一名成员单位代表,代表本单位参加共同体工作,组织落实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15条 各成员单位即理事单位,全体理事单位组成共同体理事会。理事会是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为:

1.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提出共同体发展规划;

4.讨论通过或修改共同体相关制度;

5.审议共同体工作报告;

6.讨论和决定共同体的重大事项。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在共同体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16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17条 理事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当值轮值理事长提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18条 常务理事单位由成员单位申请、理事长会议初审、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由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长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轮值理事长提议临时召集。有表决事项时需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有效。

第19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执行理事大会决议,并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2.召开理事大会和组织其他重大活动;

3.制定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4.初步审议共同体各项制度;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6.领导本共同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7.讨论决定理事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8.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主要内容。

第20条 本共同体实行轮值理事长选举制度,由三家牵头单位轮流担任理事长单位,每位理事长任期一年。设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常务理事单位若干。秘书处设秘书长单位一个,副秘书长单位若干。副理事长单位代表、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21条 本共同体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代表、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共同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热心共同体事业,肯于奉献;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22条 每年召开一次理事长会议,初步审核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名单,拟定和讨论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分支机构调整,初步审核优秀研究课题表彰名单。有表决事项时需有半数以上理事长单位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有效。

第23条 秘书处职责:

1.主持共同体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共同体成员落实工作方案;

3.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分支机构合作开展工作;

4.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共同体年会及相关活动;

5.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负责共同体宣传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6.沟通共同体内外企业和研究机构,聘请专家组织新技术应用培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7.搜集和发布数字技术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需求信息;

8.收集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10.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24条 为保障共同体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共同体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25条 共同体的经费来源:

1.共同体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共同体所接受的社会捐助;

3.共同体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益;

5.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26条 本着共同体活动厉行节约、成员受益、活动经费成员分担的原则,本共同体组织活动,按国家有关财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取会务费、培训费、参赛费等,原则上每次活动收支平衡。

第27条 共同体经费接受理事大会的监督。共同体不独立购置固定资产,秘书处办公场地和设备由秘书长单位提供,并委托秘书长单位负责经费管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程序

第28条 对本共同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大会审议。

第29条 本共同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30条 本共同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31条 本共同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大会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32条 本共同体章程经全国数字技术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